现实中真正试图干预司法、蹂躏法治的也从来都不是媒体和群众的舆论而是一些政府官员和政法干警对法治的漠视和对法式正义的忽视。舆论监视可以为司法机关“查漏补缺”到达匡扶正义的目的。如果没有舆论监视司法公正便更没有保障司法糜烂更容易滋生。
笔者的明白是:事实上舆论基础就做不到直接干预司法。舆论只能先影响权力把权力置于聚光灯监视下让权力不能去负面干预司法让案件制止“暗箱操作”使权力迫于压力去正面规范司法。
无论民众舆论的定性是否准确评价是否公允都不重要他们本就不是执法专业的。但民众凭着心田的正义感去评价个案的权利却深深泉源于宪法赋予属于言论自由的领域。因此民众发声的权利永远不能被剥夺被限制更不能被醉翁之意的“有权者”给他们轻易扣上“干预司法”的帽子。
如果不首先思量“把权力置于阳光下”却总是担忧已经受到严格管控手无寸铁的舆论要去“干预司法”实在给人一种舍本逐末的感受。
最后引用刑法专家罗翔老师在《圆圈正义》中所讲“司法真正忌惮的从来不是舆论而是舆论背后那种捉摸不定的权力意志。
如果说舆论会滋扰讯断那也只是问题的表象深条理的原因仍是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干与。如果司法能够挣脱权力的肆意干预干与舆论基础就不行能影响司法的独立裁决。
”当前日新月异的网络舆论已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公然被认为是舆论理性的前提。众多舆论关注的大案要案摒弃了司法的关闭实践中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既维护了民众的表达权、矫正了舆论偏差也塑造了廉洁司法、阳光司法的自信。
(李飞)
笔者认为媒体和司法机关追求的究极目的其实是一致的都是探寻事实与真相弘扬法治与正义。但两者实现目的的路径却大为差别媒体是通过把案件放在聚光灯下让民众评说从而到达舆论监视的效果。而司法是依照法定的法式凭据事实、证据和证明规则得出结论。
近年来我们经常看到许多类似的新闻:好比某个冤案当事人坐了许多年冤狱常年喊冤不息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厥后在舆论的监视下司法机关重审此案最终沉冤得雪无罪平反并获得了国家赔偿;再好比某个罪大恶极的罪犯一审获得轻判或者检察院基础就不起诉甚至公安局基础就不立案不抓人厥后受害者奔走控诉引发汹涌的舆论波涛最后在媒体的报道下被司法机关依法严处;又或者某人为了掩护自己和亲友免受正在举行的严重非法侵害接纳正当防卫致伤致死了行凶者却被追究刑责又是在媒体的关注下获得司法机关的无罪效果。
笔者认为这些案件应当从两个方面举行分析:一方面舆论与法治生长的关系越来越精密互联网促进社会公共空间的形成拓展了社会意见表达渠道使零星的个体意见能够搜集成具有倾向性的民众舆论以至于一些重要的案件往往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这类案件均惊动一时与之相关的话题不仅在一段时间内占据各大报刊杂志和网络媒体的显著位置也成为民众陌头巷尾、茶余饭后时常谈及的话题。
另一方面随着法治历程的不停推进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却越来越紧张。实践中由于司法事情自己仍存在欠缺一些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未能获得有效监视在涉及公正司法的诸多环节上也存在不足这些缺陷和毛病使得以权谋私和徇私枉法等现象屡禁不止。民众对于司法权的运作历程存在普遍的担忧和不信任特别是对司法糜烂的深恶痛绝对公权力不妥介入司法的一贯担忧以及对弱势群体的普遍同情等因而由此形成的“民众意见”则对详细案件的管理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以致经常导致“舆论审判”局势的发生。
编辑:小沃、泉源:戎城高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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